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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经验:协作监管益处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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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37 更新时间:2016年08月18日01:15:36 打印此页 关闭

埃及经验:协作监管益处多多

法规可为技术和创新的成功实施铺平道路,但后者到来的步伐却往往早于前者。埃及的通信监管经验表明,通过实现增效、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质量、提供自由选择权和确保消费者行使其正当权利,协作监管环境可强化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的作用,并丰富消费者的社会和经济福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国之内不同实体之间的透明度和统一监管将使市场保持增长态势,并使投资纷至沓来。

何为协作监管?

协作监管包括:有效和定期的协调与互动;知识、经验和资源的分享;对协同效应的探索;对可能存在的重叠监管的确定;以及在政策和法规方面针对协同手段进行的开发工作。此外,一方面有必要增进国家政府机构之间的协作,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增进区域和全球组织之间的协作。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埃及便兴起了市场开放和行业改革项目,当时政府曾大力推动所有相关公共和私营实体就电信行业的改革工作交流看法。

此外,在2003年发布第10号《电信法》之前, 在埃及进行的广泛对话征求了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非政府组织、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第10号《电信法》,埃及成立了NTRA。自此以来,该机构不仅与电信行业的市场主体开展了有效合作,还与不同行业的其他机构开展合作,以在这一生机勃勃的环境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并提高应对新挑战的能力。

更多关注市场和消费者

2011年,为对市场利益和消费者给予特别关注,NTRA与埃及竞争管理局(ECA)签署了合作协议。该协议旨在促进双方开展合作和交流信息、相互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实现经济和法律分析方法的统一。

NTRA还与处理消费者投诉问题的埃及消费者保护局(ECPA)进行了协作,并在“了解你的权利”口号下在埃及各省发起了宣传活动,以提高民众对各类电信问题的消费维权意识。

此外,2003年根据第10号《电信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CRPC)则负责在不断变化的电信市场中保护、教育和代表电信消费者。为实现上述目标,该委员会与电信企业界、消费者团体和公民开展协作,以制定和实施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来解决消费者遇到的问题。此外,为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CRPC还邀请此类机构参加联席会议,以令后者在有利于电信服务消费者的工作方面不断发挥核心作用。

与政府和学术界协作

为确保尽可能以最环保的方式对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加以管理,埃及通信和信息技术部(MCIT)及环境事务部(MEA)正在实施“绿色ICT战略”。此外,为按照国际标准更安全地建设移动基站,NTRA还与MEA签署了另一项协议,以确定相关的技术和环境条件与规范。

NTRA还与国内多所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以为电信与卫生、教育和媒体等其他部门携手开展的国家研究活动提供支持,其目标是弥合学术活动和技术发展以及政策愿景和市场需求之间的鸿沟。

为实施国家宽带计划(E-Misr),NTRA与各部委进行了协作,以解决后者的宽带服务需求。为确保实施计划得以贯彻,NTRA亦与负责监测进展情况和消除障碍的部委携手成立了联合管理和监督委员会。

跨部门协作

NTRA目前还在与埃及中央银行(CBE)、移动运营商、银行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以在埃及评估和推广移动支付服务。

该机构还推出了国际汇款等新服务,并努力为将数字金融的包容性带给越来越多的埃及人铺平道路。

目前,在紧邻开罗东部的地区, 埃及发起了一个尚未命名的“新行政首都”国家项目。埃及政府已为该新首都项目的规划和实施认真采取了诸项措施,其愿景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智能及可持续发展城市,不同的利益攸关方须为此开展协作,其中包括房地产、信息通信技术、能源、交通、教育、卫生和其他行业。

与区域机构协作

NTRA还与其他区域和国际监管机构和组织进行了有效合作。NTRA是多个区域网络以及国际电联等国际组织的活跃成员。此外,为就不同监管问题交流经验,NTRA还与其他国家的对应监管机构签署了多项双边协定。

总体而言,协作监管可在竞争和经济方面实现总体上的极大收益。因此,各国政府应致力于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以帮助消费者实现最终利益,并在不同部门之间实现协调一致的经济调控。此外,在国家政府机构、区域和全球性组织之间进行跨境协调及加强协作也必不可少。同样,国际组织亦须支持发展中国家开展机构能力建设,为此应通过经验和成功案例的交流来鼓励潜在合作。  

来源:人民邮电报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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