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税改历程及税法概览
埃及税改历程及税法概览
埃及近十年来的税收改革历程
(一)埃及税改取得积极成效。
2005年,埃及政府对税法进行了全面改革,并引进新的税收代码(2005年第91号法)。为使埃及税法符合国际公认的税收原则,政府颁布了第91号法(有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工资税及预扣税)。从国内来看,第91号法的颁布也是为了重建埃及纳税人和当局的信心和相互信任,使纳税人遵守法律并最终扩大国家税收的基础。政府的意图是通过企业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来刺激经济。
此轮改革为埃及政府进行全面税收体制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按该计划,个人所得税最高征税率由32%降为20%,年收入20000埃镑以下的个人纳税率为15%,年收入5000埃镑以下的个人纳税率10%,占有埃及人口20%的高收入阶层纳税总额占总税收的80%。公司税最高征税率由42%降至20%。
根据此项税改方案,埃及税收部门随之发生调整。2005年9月,埃及政府成立了“纳税大户办公室”,2006年5月,销售税部门和所得税部门并入埃及税收总局。
该政策实施后效果明显,税收收入在GDP中占比逐年稳步提升。同时,为进一步保证埃及税收体制公平透明、增加税收收入、改善经济状况,埃及财政部拟对印花税和关税进行改革。
(二)税收体制仍有很多待深入改革之处。
尽管降低税率并废除了几乎所有的免税期,新法达到了预期目标,增加了纳税人数量并显著提高了税收,也在许多领域改善了投资环境,例如对投资者实行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和居留条例。但另一方面,第91号法相对简单的规定也招致一些批评。
2005年法颁布时,先前所有有关收入税,预提税和工资税收的判例和先例被搁置。随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在埃及法院和税务机关),例如纳税人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税务代码的适用程序,在裁决中决定应用或区分商业行为。这些问题和当前国家所面临的经济困境要求埃及进一步改革核心税法,使其更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
第91号法颁布后,埃及税务机关ETA进行了风险抽样检查,2005-2012年,许多纳税企业经历了小规模的税务检查。尽管ETA没有公布税务检查方面的新政策,2012年大多数公司表示其经历的税务检查次数显著增加。2012年一季度以来,相当大比例的纳税企业经历了税务检查。在国家面临经济困难的时期,这显示了ETA检查策略和频率的重要变化。
(三)深化税改面临很多困难。
虽然埃及政府有计划进一步深化税收体制改革,但2011年以来埃及政治经济局势急剧恶化,财政部不得不终止税改,并为缓解埃及财政赤字将公司税提高到25%,这一举措导致很多公司出现亏损。目前,埃及下一步税改仍没有明确的条陈和日程。
在房产税方面,埃及政府曾于2009年通过对市值50万固定资产征收30埃镑年税、100万固定资产征收660埃镑年税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由于存在反对声浪及受全球信用危机影响,穆巴拉克政府没有实施这一政策。2012年,该政策被修改为对房屋拥有人的首要固定资产免征税,其余固定资产中总价值超过50万埃镑的,征收房产税,房产税50%以上应用于改善贫困人口居住条件,但目前该政策仍未实施。
全球经济危机和埃及政治局势也使埃政府由增值税替代原有营业税的计划随之停滞。埃及于1991年开始实行营业税制,非免税国内商品、用于商业目的和特别服务的进口商品都需缴纳营业税。普通商品营业税为10%,奢侈品为25%,必需品为5%。但是营业税存在税值审计复杂、计算困难等缺陷,而增值税能有效避免双重征税、计算简单、能降低税务执行费用,因此政府计划将营业税更改为增值税。从全局看,增值税能带来更有效率的税收行政体系,且能有效避免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偷税漏税,从而增加税收收入。
人们普遍认为,税率调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对于埃及新政府来说,如何提高税收效率、避免偷税漏税、将发生于传统市场经济以外的交易活动纳入征税网中是当务之急。
(四)2011-2012年税改措施。
尽管面临严峻的政治经济形势,埃及政府还是逐步推进了一些税收体制改革。2011年,财政部发布了2012年预算和财政改革草案,包括:引进最低工资制度、提高公司所得税(对超过1000万埃镑可征税利润征收25%的税款)、改变资本所得税和国内法规定的税务重组条款、设立新的股息预扣税。该草案在国内外均遭批评,特别是针对草案发布时间与建议实施时间的过渡期过短。尽管武装部队最高委员会拒绝修改该草案,但最终资本所得税和股息预扣税的改革未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和公司所得税的实施也未能坚持下来。
2011年6月-2012年5月的税收改革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1.对超过1000万埃镑的公司及个人所得征收25%的税款(2011年第51号法案);
2.特赦减免早期自愿解决的有争议的税款(2012年第11号法案);
3.修改多缴和漏缴税款的信贷和折现率;改革水泥行业有矛盾的税法(2012年4月宣布)。
未来埃及政府在应对财政赤字高企、国际收支平衡和货币问题,以及促进内部增长和吸引外部投资上将面临重大挑战。对于新政府来说,除了来自IMF和外国政府的资金援助和贷款外,进一步深化税改、增加税收基数是必要的。
埃及税法中的一些重要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自我评估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2005年第91号法律中规定)框架包括自我评估制,税务机关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抽样方法进行检查。所有埃及企业、分支机构和海外公司的常设机构均以同样的方式征税(石油和天然气勘探企业、自由区企业、税务优惠或豁免安排下的经营实体除外)。
国内法对什么是“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也明确规定了双重征税协定的程序)。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实行累进税率(利润的20%,最高额为1000万埃镑或167万美元,和超过应课税利润的25%)。埃及会计准则(EAS)在计算应课税利润的基础上实行。然而,应当指出,EAS与国际标准密切接轨,只有小部分轻微偏离。国内税收代码拥有中东最先进的转让定价制度。公平原则被嵌入税务代码,并辅以详细的转让定价指引,指导各地定价方法以及如何记录转让定价资料研究。有一个简单的税收基础可将所有类型的公司、分公司和常设机构的收入及收益视为一个应纳税所得额集合。埃及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的任何资本收益均实行税收豁免。但是,埃及非上市公司股份出售所实现的收益则作为普通收入征税。所有埃及公司(上市及非上市)由非埃及居民股东出售股份实现的收益则不在埃及税收范围内。
埃及公司从其持股的在埃税务居民企业所收取的股息收入免收企业所得税。对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活动则有一个独立的税制,对其利润适用40.55%的税率。埃及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用于:
1.外国公司条款;
2.与债务融资相关的资本要求;
3.预先裁决机制;
4.以资本资产投资为目的的加速折旧提成;
5.税务罚款及滞纳金。
(二)不可抵扣的支出。
抵扣企业所得税的费用必须是真正的企业费用,正确地开具发票并具有必要的书面合同支持。某些费用明确规定不可抵扣企业所得税,目前包括:
1.符合埃及弱化资本限制的超额利息;
2.贷款利率超过每年埃及央行宣布的官方利率的2倍;
3.规定和储备的数额;
4.罚款和处罚;
5.向雇员支付的符合埃及利润分享法规的股息;
6.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的报酬;
7.应付所得税。
(三)税项亏损。
由交易损失、利息费用、汇兑损失、资本损失和其他类型的损失(如收入)导致的税务亏损被当做同一类税收损失来处理,这些损失可抵销5年期的未来利润。为清楚地证明这种损失何时可供抵销以及失效,必须单独跟踪每个财政年度的税收损失。
在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限制税务亏损结转(仅非上市公司)(广义的定义为50%或以上的公司市场份额/或投票权的转移),以及该公司重大事项的变化。
(四)税项折旧。
目前存在两个基本折旧制度:
1.标准折旧(第25、26条,2005年第91号法律)。有三种资产适用于标准折旧制度。
(1)长期资产:长期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船舶、飞机和其他类似资产的购买、发展和更新)的折旧率为直线法下年成本的5%。
(2)短期资产:使用期限较短需要定期更换的资产,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和数据存储硬件等,折旧率为余额递减法下年成本的50%。
(3)其他资产:其他资产类别(不包括土地、文物、艺术品、珠宝首饰及其他本质上不可折旧的资产)归为一类,折旧率为余额递减法下年成本的25%。
2.加速折旧(第27条,2005年第91号法律)。
为鼓励资本投资,公司首次使用或购买的资产可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适用于被称为“用于生产的机器和设备”的资产,先扣除该资产成本的30%再进行折旧。加速折旧即先扣除30%的资产成本,然后使用25%的标准折旧率(对“其他资产”)。这样做的效果是,在使用的第一年,这些资产实际折旧了47.5%。
(五)股息税。
股息收入可被豁免缴税。外国来源的股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正常的企业所得税计算税率。由埃及国内公司和海外股东支付的股息目前不须缴纳预扣税。但是,预扣税是前财政部长拉德万在2011年的预算案中提出的,因此它可能会再次被提出和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
(六)外国控股公司。
外国控股公司(CFC)是非埃及居民企业,相关规定包括:
1.埃及公司持股超过10%;
2.超过70%的非居民公司的收入由“被动”收入组成(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理费或租金收入);
3.外国公司的利润不须缴税或可适用低税率(税率低于75%)。
因此,如果埃及公司投资于满足上述标准的公司,非居民利润则因股东为埃及公司需要缴税。这样的CFC税收将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就是说,非居民收入的纳税百分比将取决于按照其股东埃及公司的股权百分比计算的非居民净利润。
(七)税收协定体系。
目前,埃及有5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协助国家建立有吸引力的框架,通过此框架外国直接投资可以流入或流出。税务条约创建一个减少由埃及税务居民支付给海外交易方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及股息的预扣税税率体系,但税收协定体系的效率和透明度仍然受2010年有关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部长级会议法令的影响。该法令(771号)引入了支付20%的预扣税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如果不适用双重征税协定)。
如果适用救济条约,该法令规定,付款后获得的利益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必须再申请一个退税。该法令因以下原因被认为不利于跨境交易:
1.对非埃及居民公司来说退款流程复杂;
2.到今天为止,ETA尚未处理这类申请并退还多付的预扣税。
一些商业团体已发出修订该法令的呼声。
(八)转让定价。
埃及是目前在中东和北非地区的司法辖区中唯一对转让定价的税务代码和详细的转让定价指引均进行明确规定的国家,适用于:
1.确定哪些交易适用独立交易原则;
2.为适当的定价方法提供指导;
3.设定税务机关的分析期望:
a)协助确定最合适的定价方法;
b)测试所使用的数据的可靠性;
c)确立适当的独立交易价格,并建立一个架构以确保获知未来定价方式或商业结构的变化并做出适当的调整。
在实际应用中,按照埃及的规定和准则,必须分析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是独立交易。目前为止,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咨询和检查工作的活动仍然有限。然而,埃及公司的审计师和税务顾问承担了压力,以确保已进行上述分析和/或将报税表提交给了政府。然而,在以下领域还存在不确定性:埃及的转让定价指导方针的应用,以及埃及纳税人仍然缺乏适当的可公开获得的基准数据来测试自己的定价方法和假设。到目前为止,ETA还没有确定可以接受何种基准数据。在缺乏指导的情况下,一些纳税人利用来自其他地区数据库的可比较数据进行研究。税收征管中的转让定价制度是否严格和公正地适用,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来说需要引起注意。
(九)集团重组。
若干企业重组交易被重估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资本收益或资本损失税所影响。实行税收保护的重组替代品包括:
1.两个埃及居民企业合并或分立为单一公司;
2.变更公司形式(如从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制公司);
3.通过股份交换收购埃及公司(超过50%),即考虑并购中发行新股;
4.通过发行新股收购埃及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超过50%)。
(十)税收管理。
纳税年度一般与公历年度一致,但在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中明确载明的任何12个月都可以作为纳税年度。最短期限通常是5年,但存在检查、舞弊或故意错报的情况下,此期限可以延长。
(十一)预扣税。
埃及提出了一个广泛适用于海内外交易的预扣税制度。但国内和海外支付之间有很多区别。
境外支付:向海外收件人支付(没有避免双重征税条约救济)的预扣税为20%。根据国内法,上述款项包括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
根据基本规则豁免如下:
1.运输或货运服务、航运、保险、培训、参加会议或展览成本,以及直接广告/销售成本通常不须缴纳预扣税;
2.超过三年的长期贷款利息不须缴纳预扣税;
若埃及与可以减轻纳税人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则此预扣税可由海外收件人缴纳。在境外支付的预提所得税须自支付之日起提交申报(连同支付)。
国内支付:埃及税务居民必须从给本地供货商、服务商以及他们自己客户的付款中扣除预扣税。预扣税广泛适用如下:购买的商品为0.5%、服务供应为2%、建筑为0.5%、专业服务为5%、佣金、折扣和礼品为2%-5%并取决于所处行业。在国内支付的预扣税申报须按季度提交,具体时间在支付所在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
(十二)所得税。
工资税适用于就业、贸易和埃及纳税居民个人收入。不论付款的来源是埃及还是海外,如果产生的收入和所涉及的工作是在埃及就应纳工资税。贸易和专业性活动的税款仅参照在埃及产生的收入。工资税纳税居民被定义为:在埃及有固定的住所(一年内居住超过183天在,或在埃及拥有商业楼宇)。在海外国家工作的埃及人,收到来自埃及的支付款。
年收入超过1000万埃镑,工资税的累进税率高达25%。4000埃镑及以下免税,5000埃镑税率0%。换句话说,实际起征点是年收入超过9000埃镑。除工资税,在埃及的收入(主要为埃及国民)还需缴纳社会保险。
(十三)营业税。
在埃及进行的大部分交易需缴纳营业税,税率不同:商品为10%-25%、服务为5%-15%。
不同商品税率不同,但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征收10%的营业税。现行营业税体系(已改革并被增值税制度取代),通常不允许抵消输入与输出服务税。年营业额超过54000埃镑的服务业和制造业经营机构必须注册营业税,进口商则不论营业额多少必须注册。已注册营业税的企业应每月报税。
(十四)印花税。
目前在埃及的税务代码中有两种类型的印花税,分别是按“价值”标准和按“实物”标准。
“价值”标准:应用于与银行交易(尤其是信贷融资和活期账户)的货币价值(0.4%的比率),也应用于广告费用(15%的比率)、彩票(20%的比率)和博彩类奖金(60%的比率)。
“实物”标准:文件和票据税,以每页0.3-0.9埃镑的价格征税。
(文章来源:驻埃及经商处)